202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1. 供配电系统
1.1. 若整个厂区或园区单体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均为三级负荷,那么厂区或园区内的重要消防设施,例如:消防水泵、排烟风机等是否可以单回路电源供电,还是需要双回路电源在末端双切?
答:题目中的厂区或园区属于三级负荷用户,三级负荷用户可以采用一路市政电源供电,属于三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可以采用专用单回路供电。
属于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设计,根据引入的市政电源及用户变电所变压器设置的情况,有以下三种方案:
1、 引入一路市政低压电源、或一路市政高压电源且用户变电所仅设置一台变压器时,消防用电设备应从用户变电所、用户总低压配电室或单体建筑总配电室的低压总配电柜采用专用回路、单回路供电。此时,无需双回路供电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 引入一路市政高压电源、且有条件设置两台及以上终端变压器时,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应取自两台变压器低压侧,从用户变电所、或单体建筑总配电室的低压总配电柜采用专用回路、双回路供电,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当有多路市政电源引入时,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应取自两路市政电源,从用户变电所、或单体建筑总配电室的低压总配电柜采用专用回路、双回路供电,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审查要求】
1、对于属于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单回路供电满足规范要求。是否需引入多路市政电源、或设置多台终端变压器来保证建筑的消防用电,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做到有条件的建筑要尽量通过设置两台终端变压器来保证建筑的消防用电。对于是否设置两台终端变压器,审查时不应作要求。
2、当属于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仅能取得一个电源回路供电时,采用专用单回路供电、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无需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的要求。
本解答相关标准条文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1.3条、10.1.8条、10.1.4条条文解释。
1.2. 小规模丁类厂区,最大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请问:a.消防泵的电源是否可以一路进线;b.高位稳压水箱稳压泵的电源是否可以引自本单体建筑总配电柜?
答:见本技术问答第1.1题解答。
当本厂区仅能取得一路市政低压电源、或一路市政高压电源且用户变电所仅设置一台变压器时,属于三级负荷的消火栓泵、喷淋泵、消防稳压泵可以采用专用回路、单回路供电,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无需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但是当本厂区有多路市政电源引入、或设有多台变压器时,应从不同市政电源或不同变压器取得电源,采用专用回路、双回路供电,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高位稳压水箱稳压泵电源可以引自所在单体建筑总配电室的低压总配电柜,但是应从低压总配电柜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1.8条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有一个改造项目,老建筑无法满足双电源进线,设计采用EPS电源,EPS电源自带互投功能,能满足规范要求吗?
答:EPS内的转换开关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1.8条所述的自动切换装置。
“EPS宜用作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电源,适用于电感性及混合性的照明负荷,不宜作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等电动机类负载的应急电源”。【摘自《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第四版)第2.6.5节】
选用EPS时,其转换时间、供电时间、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EPS内转换开关的转换时间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2、其应急供电时间应大于其所供电的各类消防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连续供电时间,且其初装容量应保证应急时间不小于90min;
3、根据所带负载情况,应按《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第四版)第2.6.5.4节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6.2节要求确定EPS容量。
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11条: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岀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第13.7.12条: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问题:末端配电箱配岀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采用放射式供电,当防排烟机房内有多台防排烟风机时,哪种做法满足标准要求?
做法一、采用如图1方式放射式供电至每台风机设备控制;
做法二、采用如图2一根电缆放射式配电至风机控制箱控制各风机?
图1
图2
答:应采用图1所示的放射式供电。《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11条和13.7.12条所指的放射式供电,是指由末端配电箱放射配电至单台消防用电设备或其控制箱。
除公共建筑物顶层的消防用电设备外,对于设在同一防火分区内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也就是说,当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11条2款规定的情况时,才可以采用图2所示的供电方案。
1.5. 关于仓库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2.5条要求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原 GA1131-2014)第8.5条要求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问:如果一个五层丙类仓库,每层除疏散楼梯外均是库房,如果在平面上划定一定的仓储区,然后在疏散楼梯口附近设置配电箱及开关,是否满足以上两点要求。
答: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是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需要而作的规定。对于问题中所述的仓库,有条件时配电箱要尽量设置在仓库外;无法将配电箱设置在仓库外时,应在仓库内非仓储区设置单独的配电间,将配电箱设置在此配电间内。
1.6. 关于仓库配电箱的设置,是否所有性质的仓库配电箱都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2.5条执行?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2.5条适用于除火药、炸药、花炮仓库外的所有仓库。见《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第1.6题解答。
1.7. 消防水泵房附属设备,能否从消防水泵的双电源箱引出?
答:消防水泵房附属设备主要是消防水泵房排水泵和通风装置。
消防水泵房排水泵的电源可以取自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箱。
消防水泵房通风装置属于非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不应取自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箱。当消防水泵房附近无合适的非消防电源时,消防水泵房通风装置的电源可以取自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箱,但是应在火灾报警后切断该通风装置的电源。
1.8. 请问汽车4S店的烤漆房及附近区域是否属于爆炸危险环境?
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9.0.6条要求,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烤漆房及附近区域不属于爆炸危险环境。
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附录A用电负荷分级有的与其他规范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见本技术问答第8.1题解答。
1.10. 低压电缆进入建筑物是否必须在电缆进户处设置隔离开关?在其他楼层设置可以吗?
答:《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7.0.10条规定: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考虑维护管理方便以及重复接地要求,建议在该建筑物的低压总配电室设置该隔离电器,不建议在楼层设置该隔离电器。
1.1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第4.4.1条“应安装RCD的设备和场所……h)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消防电梯排水泵是否需要设30mA漏电保护?
答:依据该条文,应在消防电梯排水泵配电回路上设置30mA末端保护RCD。建议同时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于报警,便于管理人员及时发现故障、进行维修。
1.12. 二级负荷采用一路10kV专用线路供电,供电线路埋地敷设是否可以?
答:题目中的情况一般采用架空线路供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7条要求,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主要考虑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需时较长,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
当供电线路不能采用架空线路时,线路自上一级变电所用电缆引出时必须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每根电缆应能承受二级负荷的100%,且互为热备用。
1.13. 设有食堂的教育建筑,位于乡镇,采用低压进线,电力部门不同意就近再接一路市政电源,两路进线也不可能有,但厨房主要设备为二级负荷,设柴油发电机,学校不同意,理由是:停电时可以配餐,柴发就是个摆设,经费紧张不能浪费。这种情况二级负荷如何供电?
答:《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第4.2.2条的条文解释明确:高校厨房主要设备用电宜为二级负荷,城市和农村的中、小学厨房主要设备用电不作要求。
仅针对题目中所述情况,该乡镇学校取得或设置第二路电源确有困难,且停电时学校可以组织配餐,则该校厨房主要用电设备可不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如无特殊原因,建议城市和农村的中、小学厨房主要用电设备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14. 如何理解《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7.4.5条2-2)款: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面积时,要求中性导体上装设过电流保护;且要求中性导体上设置的过电流保护,只切断相导体而不切断中性导体(这个市面上产品是否能满足要求)?
答:GB51348-2019第7.4.5条第2款的两个条件,分别针对中性导体的过负荷保护和短路保护。
第一个条件,【在正常工作时,负荷分配较均衡且谐波电流(包括三次谐波和三次谐波的奇数倍)不超过相电流的15%】表示相导体的过负荷保护可以满足对中性导体的过负荷保护。
第二个条件,【对TT或TN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表示对中性导体实现了短路保护。依据该规范对应的条文解释:中性导体的短路保护可以利用相导体中的过电流保护电器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中性导体不需要过电流保护或分断中性导体的电器;说明中性导体在满足热稳定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不在中性导体上设置保护电器。
综上所述,只要满足GB51348-2019第7.4.5条第2款的第一个条件就可以采用“3+2”芯的电力线路,不需要在中性导体上设置保护电器。
1.15.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4.0.2条规定: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该条款对充电车位处的柱网影响较大,能否采用埋地式或吸顶式充电设备,按常规车位尺寸设置充电车位?
答:如果有符合产品标准的埋地式或吸顶式充电设备,就可以采用。目前GB/T51313-2018是根据落地和壁挂式充电设备所作的要求。
1.16.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GB/T 19666-2019这两本规范都规定了各类电缆的燃烧性能,设计难以明确到底是以哪本规范为准进行电缆选型?
答:设计时,电力线缆或通信线缆燃烧性能等级的选择,应按相关设计标准的规定进行选型,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9节、《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第7.3.14条、《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第6.4.7条等。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2014、《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GB/T19666-2019这两本标准都是现行标准,主要规定了电线电缆或光缆的阻燃性能分级、试验方法、分级判据,属于电线电缆或光缆的产品标准。
对比两本标准,其阻燃性能分级、试验方法、分级判据不完全相同。GB31247-2014
燃烧性能附加分级包括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烟气毒性等级、腐蚀性等级;而GB/T19666-2019则是从无卤、低烟、低毒这三方面作了燃烧性能技术要求;此外,这两本标准对阻燃电缆的型号标注完全不同。因此这两本标准完全是自成体系,不存在相互关联。
在电缆选型时应注意,不能将两本标准混合使用,即当选用符合GB31247-2014规定的线缆时,很难依据GB/T19666-2019规定的阻燃分级、无卤、低烟、低毒等燃烧性能要求去找到对应的产品,除非电线电缆厂家推出同时符合GB31247-2014、GB/T19666-2019规定的产品。
1.17. 关于矿物绝缘电缆的选用,有如下相关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0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6.2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7.16条:
问题:对于住宅建筑,有审图专家要求消控室、消防泵房、消防电梯配电电缆采用矿物绝缘电缆,要求是否偏高?NH-YJV或WDZN-YJY电缆能否满足火灾连续供电的需要?
答: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选型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供电的需要,应注意以下四点:
1、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2、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配电线路压降不应低于允许的下限值,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端电压不低于允许的下限值;
3、考虑耐火电缆在火灾时的机械强度;明敷的耐火电缆需要同时防水、防冲击及防重物坠落损伤时,应采用无机矿物绝缘电缆(刚性或柔性);
4、采用耐火电缆槽盒、或在钢制电缆桥架表面涂刷防火涂料,并不一定能提升电缆耐火性能。
火灾延续时间是水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是根据火灾统计资料、国民经济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况综合权衡确定的,其参数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6.2。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也是依据此表确定。
住宅、地下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0h,则该住宅工程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火栓泵、消防电梯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为2.0h,在火灾发生期间上述三种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干线应满足上述时间要求。当上述三种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干线采用有机型耐火电缆时,应采用耐火特性为NJ(耐火+冲击)或NS(耐火+喷水)电缆;根据《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GB/T19666-2019,NJ、NS试验方法按IEC60331-1、2:试验时间120min、供火温度大于830℃、0.6/1kV及以下电缆取额定电压作为试验电压。
另外,《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4.4条对住宅建筑内消防设施供电干线选择作如下要求: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综上所述,除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外,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干线可以采用有机型耐火电缆,电缆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供电的要求。
1.18. 汽车库双速排烟风机的CO探测设备电源能否由双速排烟风机配电箱供电?
答:可以。
1.19. 审图认为交流充电桩配电箱至各充电桩的配电回路采用40A断路器,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9.7.2条的规定。是否正确?
答:审图人员误解该条文,所提意见不正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9.7节是对交流充电桩的要求。第9.7.2条是要求交流充电桩额定电流不大于32A,并不是要求交流充电桩上级配电断路器额定电流不大于32A。
2. 照明
2.1. 二级负荷的应急照明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厂房,但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电源是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7条第3款第2点接自同一防火分区楼层正常照明配电箱?还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1.6条接自一层进户总箱?是否需要末端切换,集中电源或灯具自带蓄电池是否可以作为第二电源?
答:可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按GB51309-2018第3.3.7条第3-2)款要求,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对于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的供电,GB51309-2018第3.3.8条第3-2)款也做了相同要求。
自带电源或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都是由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来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采用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时,在火灾状态下,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即可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2.2. 塔楼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裙楼部分为商业建筑,地下室为车库。塔楼和裙楼采用无门窗的防火墙分隔,塔楼和裙楼疏散楼梯均独立设置。请问裙楼、地下室部分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蓄电池电源供电的持续工作时间是否需要按照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确定。
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蓄电池电源供电的持续工作时间,是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后确定,在此时间内人员可以疏散完毕。
题目中所问的塔楼和裙楼,是两个完全不相通的空间,不存在相互借用疏散的情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要求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即使存在共用楼梯间的情况,也在首层采用防火分隔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因此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也不存在相互借用疏散的情况;塔楼、裙楼、地下室均有各自的疏散系统、且不相互借用疏散,其中的人员均在各自的空间完成疏散。因此,本题目所述裙楼、地下室部分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蓄电池电源供电的持续工作时间可以不按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确定。
2.3. 按应急照明规范,非集中型应急照明灯具电源是否直接引自应急照明配电箱,无需设置信号线、控制线?还需要应急照明设计说明吗?
答: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供电要求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7条3-2)款和第3.3.8条3-2)款;控制要求见GB51309-2018第3.7节。需要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说明。
2.4. 200平方米以下的室外独立配电房或消防泵房,在已经设置了100%备用照明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再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为了辅助人员安全疏散,对于无人值守、且在火灾时无需有人工作的场所,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否则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8.1条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相关解答见《建筑电气》2019年第6期第52页问题5、第7期第23页问题5、《2020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第2.2题解答。
2.5. 丁戊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了封闭楼梯间,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封闭楼梯间设置应急照明,请问厂房生产区是否要设置应急照明,未设置是否算违规?
答:如果丁戊类多层厂房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厂房,生产区可不设置疏散照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3.1条5款要求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应设疏散照明,人员密集的厂房的界定见本技术问答第2.13题解答。
2.6. 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时,规范要求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1.0m以下的墙、柱上,对于地下汽车库,如果车位线超过梁线,汽车停放时对视线有遮挡,方向标志灯是否可以按敞开场所设计,采用管吊安装?
答:应优先在车道两侧距离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设置方向标志灯;
当车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或方向标志灯设置在柱子上容易被所停车辆遮挡时,可以将方向标志灯设置在车道上方,距地高度不应低于车道控制标高。
2.7. 大于5000平方米的菜市场, 水产区地面潮湿,地面增设的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灯是否一定严格执行?
答:菜市场属于商店建筑,大于5000平方米的菜市场,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8. 既有大型商业建筑,仅改造地下一层的局部区域,原使用功能不变,平面布局调整,吊顶和地面重新做,改造区域按新规做疏散应急照明,但是疏散通道要经过不改造区域,不改造区域的疏散通道应急疏散照明如何处理?
答:不改造区域可保持原状、不需按新标准从新设计。
2.9. 地下汽车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能否穿越车位设置问题:地库一个防火分区设置了四个防火单元,防火单元之间存在互相借用疏散的问题,建筑专业考虑安全疏散距离时,均不考虑车位影响,默认人员可从车位之间疏散,那电气布置疏散指示灯时是沿车道布置,还是完全根据建筑的原则,在最短路径的车位上方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答:汽车库疏散方向标志灯应沿车道布置;一个防火分区中,标志灯形成的疏散指示方向应满足最短路径疏散原则。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6条中疏散距离是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并非行走距离或疏散路线,不应以疏散距离作为疏散路线来设置疏散方向标志灯。
“疏散距离是指从火灾危险区域中的最远点,至安全区域(或室内安全区域)的人员疏散直线距离。规范所述的疏散距离,均是指最近直线距离,即点与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考虑设备、家具、车辆、办公桌椅等障碍物的影响,但需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在营业厅等大空间场所中,在满足直线疏散距离的同时,也有行走距离的规定(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654-2006)。”【摘自石峥嵘《安全疏散|直线距离·行走距离-计算原则,障碍物影响》、《汽车库、修车库|消防安全疏散距离》】
2.10. 地库中某一防火分区有A、B、C、D四个防火单元,其中D单元只能通过C单元方可疏散,如果C单元发生了火灾,请问D单元通往C单元门上的出口标志灯该如何选型?
答:对于需要借用其他防火单元进行疏散的防火单元,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中有关“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要求设计疏散标志灯,具体参考GB51309-2018中第3.1.4条2-1)款、3.6.5条3-2)款、3.6.11条2款的要求。
2.11. 标准厂房内的疏散照明如何判?《建筑设计深度规定》里没有规定建筑专业要画疏散路径,电气设计如何把控?
答:见《2020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第2.6题解答。
2.12. 如何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3.6条第5款,如大型综合商业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座位总数没超过1500座,是否应在地面主要通道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答:电影院宜由观众厅、公共区域、放映机房和其他用房等组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3.6条5款中的“电影院”应理解为“电影院建筑”,而不是电影院中的“观众厅”;当各观众厅的座位总数超过1500座时,应在观众厅外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大型综合商业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座位总数没超过1500座,是否在观众厅外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1、商业与电影院的疏散通道相通、可以互相借用疏散时,此时电影院属于商业建筑的一部分,应按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2、3款规定,在观众厅外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商业与电影院的建筑空间完全独立、有各自的疏散系统、且疏散通道不相通无法互相借用疏散时,在电影院观众厅外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可以不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13. 人员密集厂房的定义?多少人算人员密集,是不是要定个面积指标?(人/平方米)
答:《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款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标准可参考: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6.0.1条文说明:本条中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第1.3.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因此,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判定属于人员密集的厂房:
1、从事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物流仓储的企业,属于丙类厂房、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2、上述三个标准对厂房内厂房内人员数量的要求不一致,建议按第三点的规定来界定: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2.14. 对于设置于地面的疏散指示标志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6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8第13.2.3条第3款要求:当设置蓄光疏散标志时,只能作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51309-2018第3.2.1条2款,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问题:某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在疏散路径的两侧墙、柱上已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在该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可以采用蓄光型疏散标志?
答: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不应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这点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51309-2018第3.2.1条2款已作明确要求,也可见《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第2.3题解答。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8第13.2.3条第3款是对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对该条文应理解为:当设置蓄光型疏散标志时,是作为“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而不是疏散路径两侧墙、柱上已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2.15. 对于建筑高度不超54m的住宅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要设疏散指示标志灯,《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第2.2题回复可不设置,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电气3.3第8条要求对外的安全门要设置安全出口标志,该怎么执行?
答:《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第2.2题解答是根据当时有效的相关国家标准给出的意见,并无不妥之处。鉴于后期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文件《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文》,要求住宅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对外的安全出口要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因此在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应按《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文》的要求执行。
3. 防雷、接地
3.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2条:“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例:单层丙类厂房(总面积22000㎡),其中有部分区域为甲类1区车间(1000 ㎡),丙类厂房屋顶高度16m,但甲类生产区屋顶高度28m。
依据GB 50057-2010第3.0.2条、第3.0.3条,丙类厂房部分划为二类防雷,甲类区域划为一类防雷……但甲类区域屋顶面积<30%,似乎可以总体按二类防雷设计。
问:这种情形(甲类区域屋顶远远高出其他屋面),该建筑的总体防雷设计该如何考虑?
答:本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5.1条2款、4.1.1条、4.1.2条、4.1.3条的要求设计:
1、本建筑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置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内部防雷装置;
2、对属于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部分(甲类1区车间),其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建筑物其余部分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可采取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3、当该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3.2. 屋面停车场已做暗敷设接闪带保护建筑,是否还需要做保护车辆的防雷措施?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8第11.5.13条要求:屋面露天汽车停车场应采用接闪杆、架空接闪线(网)作接闪器,且应使屋面车辆和人员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
3.3. 沿街商业用房这一类建筑,表箱在室外,并且与建筑物共用接地体,各商户配电箱线路均由室外埋地引入,商铺配电箱是否必需采用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装置?
答:沿街商业用房为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引自室外电表箱的商业用房配电线路应在商铺配电箱处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沿街商业用房不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引自室外电表箱的商业用房配电线路在商铺配电箱处可不装设电涌保护器。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 一栋丁戊类厂房内设置洁净区域,洁净区域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请问,该厂房除洁净区域外,其他区域是否要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答:依据其功能和工艺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8.4.1条确定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2. 厂房内部分区域需机械排烟,请问是否可以仅在机械排烟区域设置联动排烟设施的探测器及联动设备。若厂区没有消控室如何设置联动控制?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8.4.1条13款,仅在设置机械排烟的场所(即机械排烟服务的区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可。
机械排烟属于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因此本厂区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4.3. 关于雨淋系统的控制,当空间高度大于8m时,无法用感温探测器……上次培训疑难问题解答时,给了解决方案——可以不用感温探测器。问:那么对于水幕系统,高度大于8m时,是否也可以同样处理?
答: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适用房间高度极限值为8m,所以对于超过8m的高大空间,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已不适用。
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时,由该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此处用感温火灾探测器是用于确认发生火灾、避免误报误动作水幕系统。因为,感温火灾探测器对阴燃火不可能响应,只有当火焰大到一定程度时,感温火灾探测器才能响应;此时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响应信号表明探测区域确实发生火灾且已引起空间温度变化,火灾已经发展到应该启动自动灭火设施的程度。
对于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用的超过8m的高大空间,但又需要采用感温火灾探测器联动消防设施时,应根据保护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燃烧材料的分析,以及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等选择相应的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
可参考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采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1级灵敏度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等;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或者再加上该空间内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确认火灾已发展到应该启动自动灭火设施程度的信号,避免误报误动作水幕系统。
4.4. 工业建筑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是否可以在每层紧靠疏散楼梯间处设置(楼梯间不装修,扬声器进入,安装不美观,且楼梯间里电气设备已经不少了)?如果扬声器设在疏散楼梯间,是否可以每三层设一个?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6.1条从设置场所、扬声器额定功率、距离、声压级这四点,对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设置作了要求。
工业建筑楼梯间是否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现行设计标准未作要求,但是应满足距离、声压级的要求:
1、楼梯间距本防火分区内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m;
2、楼梯间如位于走道末端,则距离最近的扬声器不应大于12.5m;
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5. 一类高层住宅,公共部位及户内均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户内设置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带蓄电池电源),控制器需~220V电源输入,此电源是否可接户内配电箱电源?
答:可以。
4.6. 110kV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站,设有消防泵房,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条2款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但本
站为无人值守,是否可将集中报警系统主机放置在大厅或通道上,还是必须设消防控制室?
答:应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5.25条1~6款规定,确定110kV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站内哪些场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有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主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变电站门厅,并应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变电站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本解答相关标准条文见《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5.28条、《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5.0.8条。
4.7. 一建筑中,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相关要求,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暖通专业设有电动排烟窗,电气也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但又有的写为“自动排烟窗”,是否可以仅在相关区域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在相关区域设置,是否一定要设消防控制室(因具消防联动消防设备功能)?
答:对于仅设有“自动排烟窗”、而不需要整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可以根据江苏省《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B32/T3698-2019第3.2.1条和3.2.2条要求,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在相关部位设置火灾联动装置,即在自动排烟窗所服务的空间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时联动自动排烟窗开启;此时,不需要设消防控制室。
4.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11条只对防火门监控器的位置有规定,并未规定什么建筑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设计中,如何界定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什么样的建筑可以不设置?
答:见《2020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第4.10题解答。韩漫网站
4.9. 关于监控类电缆选用耐火还是阻燃型的问题,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1.2.2条及江苏省《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B32/T3698-2019第6.2.3条,消防电源监控、防火门监控、电气火灾监控这三种监控类电缆是否可以区别对待,防火门监控及电气火灾监控线缆是否可以仅采用阻燃型(其火灾发生前工作,火灾发生时不一定要其工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里的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类似),而消防电源监控线缆应采用耐火型线缆?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1.2.2条要求,需要在火灾时继续工作的设备,其供电、通信、控制线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因此,防火门监控应采用耐火类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消防电源监控、电气火灾监控可以采用阻燃型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4.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2.3条规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4.3条规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报警值不应大于300mA。规范要求不一致。
答:《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4.3条条文解释: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器的动作电流不宜大于300mA;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作电流值。
此处的“火灾危险场所”是《低压电气设备.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防护》IEC 60364-4-42:2010 中所指的“BE2类”场所,包括“有粉尘在内可燃材料的制造、加工或储存,谷仓、木材加工车间、造纸厂”。
4.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5.5条中,储备仓库的末端回路要求应设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该“储备仓库”如何理解,对于一般建筑中的储存室,特别是学校建筑中的体育器材室、教具储存室,是否可认为就是“储备仓库”?
答:储备仓库是用于储存应付自然灾害、国防急需或市场供应特殊需要的某些重要商品或物资的仓库。
建筑中专门用于存储物品的房间,如体育器材室、教具室等,民用建筑术语定义为库房(储藏室),不是储备仓库韩漫。《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5.5条不适用于库房(储藏室)设计。
4.12. 关于江苏省《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B32/T3698-2019第7.2.5条、7.3.4条设置电弧探测器的问题,是否均要在末端出线回路上设置。如一个综合体内有多个小商铺,每个商铺末端出线均设置电弧探测器是不是造价太大(类似要求场所还有如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集体宿舍、老年人居住房间等)?
答:故障电弧探测器一般仅用于单相回路,动作于脱扣,按江苏省《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B32/T3698-2019第7.3.4条要求,故障电弧探测器应设置在楼层或区域的末端配电箱的出线回路。
4.13. 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第4.2题:学校建筑,设置了电动挡烟垂壁,电气专业是否需要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江苏省《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B32/T3698-2019第3.2.2条文解释是设有自动排烟窗、挡烟垂壁,其火灾联动装置的探测器的设置应该布满这些消防设备所服务的全区域空间。这条问答里面是放宽了,只在两侧设置,请专家再理解一下,十分感谢。
答:江苏省《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B32/T3698-2019第3.2.2条明确:建筑屋内仅局部设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在相关部位设置火灾联动装置;火灾联动装置的探测器设置在联动该消防设备需要感知火情的部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5.1条2款要求: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
原解答根据上述两条规定作答。
4.14. 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7条,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是否包括工业厂房建筑?
答:不包括工业厂房建筑。《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仅适用于民用建筑(即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4.15. 地下室自行车坡道在地下室有防火门,出地面的出口为敞开形式,审图提出自行车坡道需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设置到何处位置为宜?
答:由室外进入防火门后的部分设置火灾探测器。
4.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8.8条: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问题:当地上某单体建筑发生火灾时,其下部的地下室是否也要同时进行广播?当地下室某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其整个地下室及地上单体是否也要同时进行广播?
答:如何理解“全楼”,可参考国标图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4X505-1第37页图示:
地上某单体建筑发生火灾时,其下部的地下室要同时进行广播。
地下室某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应按图示形式Ⅱ、Ⅲ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地下室如是图示形式Ⅱ时,则整个地下室及地上单体要同时进行广播;地下室如是图示形式Ⅲ时,则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其地上单体要同时进行广播,地下室其余防火分区不播放消防广播。
图示形式Ⅲ判定的关键在于:地下各部分是否有完全的防火分隔、且有各自独立的疏散系统。
4.17. 住宅建筑的消防应急广播设置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7.6.2条,每台扬声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3层;
(2)无锡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锡建设2021第3号)第5.1.5,住宅公共区域及住宅配套建筑中的声光报警器及消防广播应每层设置,并应满足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的声压级要求。
问题:住宅建筑每层设有连通左、右两侧电梯厅或前室的外连廊,长度通常在10-15m左右,平时无人长期停留,火灾时也仅为短期过渡空间,外连廊上是否需要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答:住宅建筑外连廊不需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4.18.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第7.3.16条--怎么理解?(如中型商业步行街中小商铺配电干线回路是否按此条规定执行)
答: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营业厅的消防用电设备及应急照明外,供营业厅使用的正常照明和非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干线上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中型商业步行街虽然被分隔成若干小商铺,但是供步行街和商铺使用的正常照明和非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干线回路应按此条规定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设置要求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2.1条和9.2.3条:
1、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或变电所低压配电干线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2、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5. 绿色建筑
5.1.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要求政府投资公建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有的办公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甚至只有几百平方米,无热水需求,如何处理?
答:可考虑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5.2. 关于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仅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提供电量时,光伏系统设计要到何种深度?在图中标明由光伏安装厂家深化,另行送审是否可行?
答:当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时,电气绿色专篇应注明太阳能光伏系统总功率、占建筑物变压器总装机容量的比例、所带负载性质、施工安装保障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及设备防护措施,电气平面图中应表示出光伏阵列位置、面积。应注明太阳能光伏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报审。
5.3.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第10.5.1条的“公共建筑”是指DGJ32/J173-2014中的“集中空调或供暖的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建”三类吗?
答: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第10.5.1条的“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见《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2.0.3条),包含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车站等)。
该条文要求,只要是“公共建筑”就应设置分项计量装置,与《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3.3.5条要求基本一致。
5.4. 多联机是否属于集中空调型式?
答:单一房间独立设置的多联机空调属于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不属于集中空调系统。当多联机的一台或数台室外机连接数台室内机、为一个或数个区域提供处理后的空气时,属于集中空调系统。
5.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3.3.5条中的“甲类公共建筑”如何界定?
答:甲类公共建筑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建筑群;单栋建筑面积包括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3.3.5条和B.0.1条条文解释已作说明。
5.6.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3.3.1条要求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是需要达到能效等级2级还是只要高于3级就可以?
答: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只要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即可。
对于三相配电变压器,应满足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第10.4.1条要求,配电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值均应不高于能效等级2级变压器的限值。
5.7.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3.3.4条规定水泵、风机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该条条文解释要求水泵、风机采用变频调速的节能控制措施,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6条要求消防水泵和防、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是否消防水泵和防、排烟风机不必执行GB55015-2021第3.3.4条?
答:建筑节能应以保证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提高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能耗水平,主要针对正常生活和生产的能耗而言。
消防水泵和防、排烟风机是火灾发生后才使用的用电设备,平时不使用,这类设备首先应满足消防设计要求。
5.8.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3.3.5条要求甲类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但规范中并无“功能区域”的具体定义,是否可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6.4.2条条文解释中“功能区域”的定义?GB55015-2021第3.3.5条条文解释明确了“功能分区可以到层,也可以到区域”,那么区域是否可跨楼层?譬如旅馆建筑,标准层都是客房,是否客房用电可以只设一个总电表?
答:可以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6.4.2条条文解释中“功能区域”的定义:建筑功能区域主要指锅炉房、换热机房等设备机房、公共建筑各使用单位、商店各租户、酒店各独立核算单位、公共建筑各楼层等。
只要是建筑功能相同的区域,可以跨楼层、按能耗监测系统的四个必分项,设置分项电能计量表。
5.9.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1.0.2条条文说明“不适用于没有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当工业建筑有局部房间设置了分体空调时,是否需要执行本规范,是局部执行还是整体执行?是否可参照《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中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分类的标准,把一类工业建筑划分为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二类工业建筑划分为没有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
答:采用分体空调的工业建筑,不适用于《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调节室内温度和空气湿度、洁净度的控制和风速的调节。分体空调是独立成套的空调设备,属于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
不能简单的参照《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中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分类,来确定工业建筑是否为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而应以该工业建筑内是否设置了供暖、空调系统为准。
5.10.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实施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第6.3.12条同时废止,但GB55015-2021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未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这类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的LPD值该参照什么标准?
答:在有关标准发布单位明确之前,建议参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规定的LPD值设计。
5.1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4条要求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6.5.3条只要求电气平面图中表示出光伏阵列位置、面积,那么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深度到底如何把握?
答:要求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并非是要求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必须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完成;而是可以由专项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但应与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当由专项设计单位进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设计时,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采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及容量;如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电气平面图中表示出光伏阵列位置、面积。
5.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设计和审查时如何把握?
答:《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要求:“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规范对如何执行该条文未作更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设计和审查时该如何正确理解条文、执行条文存有疑问,这只能等待规范编制组给出明确的书面解释或实施细则来明确。
5.13. 政府投资的公厕、绿地配套用房、管理用房等面积只有几十或几百平米独立建筑,是否也要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及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第3.0.6条设计?且需满足GB55015-2021第5.2.1条只能设置太阳能系统?
答: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新建的政府投资的公厕、绿地配套用房、管理用房等面积只有几十或几百平米独立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第3.0.6条不适用于上述建筑。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第3.0.6条要求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对于该条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该条文是对“新建”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求。
2、“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等)。
3、只要是“新建”政府投资公共建筑,不论面积大小,均应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4、大型公共建筑,指扣除自行车库、汽车库面积后,建筑面积(应是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的公共建筑。
5.14.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要求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条文中的“新建建筑”是指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吗?根据GB55015-2021第1.0.2条条文解释,该规范不适用于未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是否未设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就不必安装太阳能系统?该条文未对新建建筑的面积设定范围,非政府投资的小型项目如厕所、门卫、小商铺、小办公楼等,是否都应设计、安装太阳能系统?若某厂区内所有厂房均未设供暖、空调系统,该厂区的门卫是否必需安装太阳能系统?
答:《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中的“新建建筑”是指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新建建筑,不适用于未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小型项目如厕所、门卫、小商铺、小办公楼等应安装太阳能系统,与项目是否政府投资无关;某厂区内所有厂房均未设供暖、空调系统,该厂区的门卫可不安装太阳能系统。
5.1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3.1.20条对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提出了节能要求,在改建项目中如果原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无法满足本条要求是否必须明确要更换?
答:改建项目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3.1.20条的节能要求。如原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经改造后能满足上述条文要求时,可以继续使用。
5.16.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3.3.8及3.3.9条中的“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这里是指其中一种,还是三种都要?
答:分区、分组、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应根据建筑空间形式和空间功能的不同,采用一种措施或多种措施结合起来使用。目的是为了将同一场所中天然采光充足和不充足的区域分别开关、按空间的使用功能分别开关、大空间场所按人的活动区域分区域开关,避免灯一开全开。通过分区控制、分组开关、调节降低照度,利于节电。
5.17.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6条中太阳总辐照量的监测和计量如何在设计中体现,是否只要说明即可?
答:属于太阳能系统专项设计,在太阳能系统专项设计图纸中体现。
5.18.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第3.1.1条要求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照明设计计算,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包括哪些场所?照明计算需要计算哪些参数?进行照明设计计算是需要提供照明计算书还是只要注明照明设计的计算结果就可以了?
答:场所和照明计算指标可以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
7.1.4条规定:
主要计算照度值、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设计文件中需注明上述参数的计算结果或设计参数要求即可。
5.19.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第3.3.10条规定各场所设置的疏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但未明确具体的亮度和对比度标准值要求,如何执行?
答:疏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第6.3.1.3条要求。
5.20.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第3.4.2~4条的条文内容与《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第7.0.2条第1、2、5、6款基本一致,但环境区域的划分与JGJ/T163-2008附录A不一样,是否应以本规范要求为准?
答:以《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中的环境区域划分为准。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范发布公告中明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5.21.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第10.4.2条中的电梯能量反馈措施,是可选项还是所有电梯均必须设置?
答:对于垂直电梯,能量反馈措施并非唯一可采用的节能措施。只要在群控、变频调速拖动、能量再生回馈等电梯节能措施中,至少采用一项技术即可。
5.22. 《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版)》绿色建筑自评估表5.1.5中的照明计算书,是否包括照度均匀度和统一眩光值计算?此计算书送审时是可选项还是必须提供韩漫?如为必须提供,那么是否所有场所均要计算(包括功能相同但房间尺寸不一的各类场所)?车库的车道和车位照度是否应分别计算?目前利用系数法不支持进行此类计算,准确计算复杂度过高,且对于非长时间工作场所是否有必要?请明确。《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1版)中并未要求提供照明计算书,设计单位不提供是否影响施工图审查通过?
答:对于有星级要求的项目需提供绿色建筑自评估表,此时需同时提供照明计算书;计算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室内照度值、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即可。
照明计算书是绿色建筑自评估表的配套证明材料,施工图审查是否需提供照明计算书不作要求。
5.23. 《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版)》绿色建筑自评估表7.2.7中的设备节能评价值分析报告需要提供什么分析内容?设计图纸中均对设备选型的能效要求进行了明确,已经满足2级能效要求,是否可不提供设备节能评价值分析报告?
答:绿色建筑评价阶段才需要提供该材料。设计阶段,电气设备选型节能要求满足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第10.4.1条要求即可。
5.24.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第10.5.2条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请问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配套的独立建筑,如食堂、宿舍、停车库、门卫(附设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消防泵房等是否需要设能耗监测系统?
答: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配套的独立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5.25. 根据江苏省《居住区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B32/4066-2021(以下简称《标准》)第8.0.1条规定:居住建筑应因地制宜设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标准》中8.0.4 规定:当建筑屋面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其光伏板的安装面积不应小于屋面面积的50%。
目前省内多地地方规划要求:工业用地红线内不得建设员工集体宿舍。但很多工业项目根据工厂企业生产需要有倒班休息要求,于是出现了倒班楼建筑。
在执行《标准》部分条文时,理解不一致,请对以下四个问题予以解答。
问题1:规划、施工图审查图纸均以倒班楼形式设计,未出现宿舍字样,工业项目内部的此类倒班楼是否执行本《标准》?
问题2:如何理解《标准》第8.0.1条中的“因地制宜”(本条款无条文解释)。某集体宿舍项目,根据建设方要求,住宿人员日常洗浴需到宿舍外部的集体浴室,宿舍无热水供应需求,宿舍公共卫生间或内部卫生间均无淋浴器设置,给排水专业因此未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该项目无地源热泵。此项目是否仍要设置光伏发电来替代可以设但无必要设置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问题3:某甲单位集体宿舍项目与某乙企业隔条市政公路,企业日常生产时有工业余热,可用于加热锅炉,为厂区食堂、厂区集体浴室提供热水。因余热较大,自用后仍有余量,且供水稳定。甲单位与乙企业签订热水供应合同,甲单位的集体宿舍热水源取自乙企业。此情形下,甲单位充分利用乙企业的工业余热的节能措施,是否可等效认同为甲单位宿舍设置了可再生能源,而不用设置太阳能光热或光伏?
问题4: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中9.5.2条规定:当大型公共建筑仅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时,由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的生活热水比例不应小于50%。《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绿建》)第10.1.2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仅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提供电量时,其总功率不应低于建筑物变压器总装机容量的0.2%。
某一宿舍楼项目,五层,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屋顶面积1200平方米。当可再生能源采用光伏发电时,根据《标准》中8.0.4 规定,其光伏板的安装面积不应小于屋面面积的50%,光伏板安装占地面积600平方米,理论最大发功率约45kW。该项目的电气设计用电量约420kW,等效变压器配置容量约630kVA。
作为对比,同楼层、建筑面积、屋顶面积的政府投资的教学楼,当可再生能源采用光伏发电时,根据《绿建》第10.1.2规定,太阳能光伏系统提供电量时,其总功率不应低于建筑物变压器总装机容量的0.2%。而该教学楼电气设计用电量约420kW,等效变压器配置容量约630kVA。光伏安装容量为630×0.2%=1.26kW,参考光伏板的发电效率,单块1.6平方米的光伏发电板发电量约为功率约为245Wp/块,每块光伏组件板尺寸面积为1.6平方米,综合光伏安装倾角、安装检修维护需要,相邻光伏组件板间预留必要的安装间距,光伏发电1.26kW的发电容量对应占地面积约为16平方米。
根据对比数据,不难发现:同样尺寸的居住与公共建筑,当采用光伏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时,居住建筑的要求要大大高于公共建筑。暂时分析的原因是:《标准》在利用太阳能光伏替换太阳能光热时,以屋顶面积为指标;《绿建》在利用太阳能光伏替换太阳能光热时,光伏以反映建筑用电量的变压器配置容量为指标。
考虑居住建筑热水使用形式多样,用电高峰多存于夜间。采用光伏发电时,发电量规模远小于专用光伏电站,采用并网发电时,需向供电部门申请备案,条件苛刻,夜间无法使用太阳能;采用不并网的独立发电时,需设置大量的蓄电池,电池有寿命,几年需要更换,前期建设、后期使用维护成本较高,回收投资周期长。针对无需设置太阳能光热水系统的居住建筑,当必须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时,配建指标能否参考《绿建》第10.1.2条,按有关建筑物变压器总装机容量确定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容量?
答:对于本题的四个问题分别作答如下:
一、宿舍是有集中管理,满足长期住宿人员所需的居住、盥洗、如厕、淋浴、晾晒、储藏、管理等基本功能的场所。只要实际使用功能符合该定义的建筑,即使不规范使用“宿舍”这个名词,仍是宿舍,适用于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B32/4066-2021。
二、该建筑无热水使用需求,自然无需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此时应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如何理解“因地制宜”,将结合问题3进行讨论。
三、虽然《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B32/4066-2021对利用余热废热是否能代替可再生能源应用未作要求,但是从问题3描述的情况看,甲单位充分利用乙企业的工业余热,为本单位的集体宿舍供应热水,事实上做到了降低甲单位自己供应集体宿舍热水所需的常规能源消耗的目的,是一种可行的节能措施。
应用可再生能源,就是为了替代常规能源向建筑物供电、供热水、供暖供冷,降低常规能源消耗,降低相应的二氧化碳排放,达到节能、保护环境的目的。在选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时,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所谓因地制宜,也就是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资源和适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要充分依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系统末端需求,进行适宜性分析;以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为目标,选择经济适用的技术方式和系统形式;只有当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同时满足时,方可采用,确保实现节能环保的运行效果。
如果没有热水需求却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有余热不利用却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都是违背了因地制宜原则,前者忽视了系统末端需求,后者忽视了经济合理性。虽然余热不属于可再生能源,但是利用余热同样实现节能环保的运行效果,且经济合理;如果弃余热不用,而局限于规范应用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系统),有悖于节能、保护环境的目的。
应用可再生能源是为了达到节能、保护环境的目的;而不是因为规范里有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条文,所以要应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不应放弃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应违背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同时满足的要求。
四、宿舍属于居住建筑,其可再生能源应用应满足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B32/4066-2021第8章的规定。当仅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其光伏板的安装面积不应小于屋顶面积的50%。对于光伏发电的电能,可以不局限于本宿舍使用,可以供给其他建筑日间运行的用电设备使用。
6. 住宅电气
6.1. 住宅小区内设置的老年人用房,是否要按老年人照料设施进行设计。
答: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当住宅小区内设置的老年人用房符合上述定义时,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7. 人防
7.1. 战时电站设置问题: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2.11.3条,同一小区的各个地块(分期开发),但地块间道路为市政道路;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地块(非同一小区)。总面积大于5000㎡,可集中设置战时电站。报审图纸为按地块报审,未提供或无法确定整体情况和周围情况。之前人防部门意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立不连通地块即使面积不足5000㎡也需单独设置电站。如何处理?
答:按人防部门的批复意见设置战时电站。
7.2. 施工图报审图纸中战时电站设置位置不合理,虽在供电半径内,但不在负荷中心,且如需调整涉及建筑方案及各个专业,如何处理?
答:只要能保证供电电能质量,战时电站位置以设计为准。设计方案、技术措施合理性的问题不是施工图审查人员应该关注的问题。
7.3. 战时电站布置尺寸,人防图集要求跟平时规范不同,很多报审图纸按普通规范要求设置,不满足人防图集要求,提了也没有条件更改,不提人防抽查时又常提出,如何处理?
答:人防战时电站布置,应依据人防设计标准、参照人防图集设计,不应按非人防设计标准中柴油发电机房的要求设计。
7.4. 防护区口部照明是否应采用独立回路?战时机房等设备用房照明回路是否也需设置独立回路?必须按功能场所分开设置还是可以就近串接?原因:口部属于战时重要疏散场所。口部灯具和内部疏散回路串接,线路长,灯具多,容易产生故障。《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5.15条不明确。
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5.15条是从便于管理和使用的角度,要求公共部分(通道、出入口、共用房间)与房间的照明分回路供电,公共部分的照明在节假日、下班后可以兼做值班照明。因此,在条件许可时,应优先采用公共部分(通道、出入口、共用房间)与房间的照明分回路供电;不具备分回路供电的条件时,合用回路供电也是可行的。
人防口部的灯具与防护区内的照明可以共用配电回路,此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见GB50038-2005第7.5.16条要求)。
8. 其他
8.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中有很多内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不一致,且前者要求低于后者,是否可以不执行防火规范要求?
答:工程建设设计标准是进行设计、审图的依据,只要是有效版本的工程建设设计标准,即使工程建设设计标准之间条文相互矛盾,也不存在以哪本标准的条文为准的问题;除非在某本标准发布时,明确废止其他标准中的相似条文。
依据哪本有效的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就应满足该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要求。设计时,应分析建筑物的具体情况,采用更符合建筑物实际情况的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8.2. 关于带“T”的规范,如国标GB/T 51313-2018、省标DB32/T3698-2019等,是否严格按规范(强标)执行?还是有选择性的执行?目前规范较多,更新较快,且部分条文还要求不一,让学习理解与执行遇到较大困难,建议省里有个统一要求。
答:见《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第7.1题解答。
8.3. 地方政府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发文中以推荐性设计规范作为依据,请问审图机构该如何执行涉及的上述规范?
答: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技术依据是:“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国务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本题主要涉及如何理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两个概念:
1、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相应的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问题中的“地方政府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发文”应不属于上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属于规范性文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属于审图范畴。
8.4. 关于近两年来规范执行情况,目前遇到个问题,就是统一执行时间的问题,过渡期如何执行的问题。先前有好几本规范,规范上标明的执行日期,但执行期到了的时候,有时市面上还没有印刷出来,让设计和审查工作带来不便,而且在规范过渡期这一块,没有统一标准,有些地区政府发文通知,但有些地区却没有发出正式通知。这个时候,我区有些项目在咨询之后反馈给我们,说我们不同审查机构的要求都不统一。(如年前的绿建规范及其后的绿建审查要点)
答:关于新版标准执行时间,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否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政务咨询”栏目在2015年11月16日答复执行,即:“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和做法,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新规范进行设计;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对有条件的项目,也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 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检测、鉴定、运行维护、维修、加固改造的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
8.5. 对提高等级的设计如何判?例如,不管建筑是否需要,消防报警、漏电报警、消防电源监控等等,凡是他能想到的,都画上,有消防负荷就写成二级负荷,电源都写成两路进线,有防雷就写成二类,诸如此类。
答:对于提高等级、提高标准的设计,不应判定不满足设计标准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是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满足设计标准的最低要求进行审查,在最低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提高等级、提高标准,自然是满足相关设计标准要求的。
8.6. 装修设计,在说明中仅设计火灾自动报警和应急照明,是否要求设计补全照明及插座图纸?照明及插座图纸中有电气安全这一要求,现在各个地方图审要求都不一致,请统一要求,这样设计院也可以一致。
答:建设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2007年版)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建筑内部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断、板块饰面、地面、裱糊与软包、细部、涂饰及建筑外维护、保温,浴厕间防水、设备及电气专业配套支线或支管,非承重二次砌体结构、非主体钢结构、电气面板、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室内景观和艺术陈设等”。
可见,装修设计阶段,电气专业主要是根据装饰专业对装修区域的正常照明灯具、照明开关、插座布置,对相关配电箱系统和平面配电支线进行设计。电气专业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仅包括电气装修设计说明、配电箱系统、正常照明和插座平面图。
对于因装饰设计造成顶棚、墙面、地面的终端设备定位调整,或因空间分隔的调整造成终端设备数量的较小变动,比如应急照明灯具、火灾探测器、广播扬声器、空调室内机、空调开关等定位调整或个别数量增减,可以由装修设计单位随装修设计进行平面调整,但不应修改原系统设计。
当由装修设计引起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生重大调整时,应由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变更修改。
8.7. 关于防排烟风机、应急照明等消防设备的电源末端双切箱的设置位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11条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8条(强条)矛盾,在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的7.3条有答复:
疑问:如果一个项目同时引用了以上两个标准,消防风机和应急照明箱等消防设备的末端双切箱按哪个标准设置?
答:消防用电设备双电源切换箱设置,按这两本标准的任一本标准进行设计均是可行的,不存在以哪个标准为准的问题。这两本标准的内容有重叠的部分,也有各自独立的内容,当需要采用这两本标准各自独立的内容作为设计依据时,这两本标准是否就不能同时引用作为设计依据。两本标准对于同一个问题的设计要求不一致,但是两本标准之间没有互相排斥、否定,标准发布单位也没有做出以哪本标准为准的规定,那么标准的使用者只要按标准执行即可。
8.8. 关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的设置位置,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6条,认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不需要每层设置,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50016-2014 第 10.1.8 条的要求不一致,参照哪个标准审查?
答:见本技术问答第8.9题解答。
8.9. 2021年审查技术问答第2.6条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为疏散照明供电的双切箱无需每层设置,但有人提出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50016-2014第10.1.8条文解释应急照明没有按防火分区每层设双切箱是违反强条,该怎么处理?
答: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设计、或者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50016-2014第10.1.8条设计,均可行。理由见本技术问答第8.1题、8.7题解答。
8.10. 请问排水工程、泵站工程、医药及化工企业等仪表自动化设计是否属于电气专业的审查范围?
答:不属于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范围。
8.11. 市政室外工程中的电力、通信等市政管线设计施工图,如高压电缆、光缆通信管网等,请问是否属于市政工程审查范围?
答:属于市政工程审查范围。
8.12. 请问变电工程中,施工图审查机构与供电部门在电气专业的设计审查界面上如何划分,如高压系统的供电、二次继电保护等,低压系统的照明、动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雷与接地等,设计图纸中注明上述设计内容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并另行报审”是否可行?另:变电所固定灭火方式由电气或给排水的哪个专业确定?
答:变电所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并另行报审,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应进行建筑物防雷、接地设计,预留相关照明和动力电源、预留电力系统工作接地装置接地点、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变电所灭火设施选择、是否采用固定灭火方式由给排水专业确定。
审查人员应按国家住建部和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对报审的变配电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8.13. 2022年4月1日实行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6.1条中规定的电梯呼叫装置的设置,电气施工图要表示到位吗?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这个电梯附带的功能如何表示?
答:无障碍电梯候梯厅内设置的电梯呼叫按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均为无障碍电梯的附属设施,由电梯生产厂家随电梯配套供货。
上述装置无需在电气施工图中表示,由土建专业预留安装位置。
8.14. 残疾人厕所要求设置救助呼叫按钮很明确,残疾人厕位是否要设置,(残疾人厕位是否属于无障碍服务设施)?
答: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所均属于无障碍服务设施,《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3.1.4条要求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
GB55019-2021第3.2.2条3款、3.2.3条2款要求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所均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GB55019-2021第3.1.8条6款要求无障碍坐便器附近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
因此,应在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所内的无障碍坐便器附近设置救助呼叫装置,救助呼叫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低位按钮底边距地0.4m~0.5m。
8.15.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3.5条:生活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请问入侵报警系统是否含门禁系统,门禁系统在技防办审查中为必须设,但没有相关规范依据。GB55020-2021第3.3.5条和3.4.6条是否在强电阶段提意见,是否按强条提意见?
答:GB55020-2021第3.3.5条的条文解释要求泵房应配备门禁、摄像等安防措施或采用密码、指纹等身份识别安全技术。
【审查要求】
1、GB55020-2021第3.3.5条属于智能化设计范围,送审智能化设计包含视频监控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时应该审查,否则可不作审查。
2、对于GB55020-2021第3.4.6条,应由给排水专业设计和审查。电气专业仅是根据给排水专业所提资料,配合管线设计,不作为电气专业审查条文。
3、目前,江苏省住宅小区生活泵房均由当地城市供水公司设计,生活泵房设计均满足GB55020-2021第3.3.5条和3.4.6条要求;除住宅小区的生活泵房外,其他工程项目的生活泵房设计仍由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完成。因此,对于GB55020-2021第3.3.5条,除住宅小区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应按前述第1条确定是否审查;住宅小区生活泵房可不作审查。
8.1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第5.7.5条:“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疏散通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5条:“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例:现有一新建室外配电房(地上一层),地下层为电缆夹层(面积>500㎡)……按规范,
该电缆夹层应设2个安全出口通往地面。问:该地下电缆夹层, 2个安全出口是否必须采用普通楼梯?能否采用金属竖向梯?
答:该地下电缆夹层面积>500㎡,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5条适用于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场所,因此该地下电缆夹层不能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安全出口。
202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 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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